国家发改委在《PPP指导意见》中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在《PPP指南》中规定,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指南的最后版本删掉了草案中包括的VFM附件。
最近大岳咨询在做PPP项目时与客户沟通经常遇到做不做“物有所值”评估的问题,对政策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提升PPP项目的操作效率。关于VFM,我写过两篇短文,一篇是收录在《城镇化和PPP》一书中的《小议VFM在我国PPP项目中的适用问题》,另一篇是在我财新博客里的《弱化定量VFM,PPP可以少走很多弯路》。我的基本观点是,在做是否采用PPP模式决策时可以用定性的VFM分析,以往的PPP项目也都是这样做的,但定量VFM在很长时期内不符合我国国情,鉴于有些政府文件已经提到过定量VFM,以后应该弱化VFM。我建议强调规范运作和充分竞争。
在协助国家发改委起草《PPP指导意见》时,我们直接的建议就是不用定量VFM进行决策,可以进行定性的VFM分析。最后发布的文本在谈到“物有所值”时,没有对应国际上VFM的含义,没有提到定量的VFM,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可行性评估。
财政部《PPP指南(初稿)》发给我们提修改意见时,我专门就定量的VFM分别拜访了金融司刘司长和PPP中心焦主任,建议弱化定量VFM。在最终文本中,删除了VFM附件并加入了“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这就意味着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定量的VFM可以不做。
前不久在财政部厦门PPP培训结束后的座谈会上,湖南财政厅问到如何计算定量VFM时,金融司刘健司长的回答是:“大岳金总就VFM计算误差太大不宜用于决策问题找过我几次,他们建议弱化定量的VFM,我已经接受了他的建议。”
因此,从发改委和财政部最近出台的PPP政策角度讲,各地在开展PPP项目时,可以不做或者不需要做定量的VFM。假如有人做VFM分析,也属于玄学的范畴。至于定性的物有所值评价,任何PPP项目都有只是没有叫“物有所值”,稍加规范就可以了。实践中,在前段时间财政部筛选PPP示范项目时,只有一个项目提到了VFM,但被提问时不知所云,最后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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