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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建设—运营—移交)是被广泛接受的PPP模式,可以作为规范其它PPP模式的参考。

TOT(转让—运营—移交)出现较早,已经被广泛接受,与BOT没有冲突,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规范PPP的具体模式,不能有太多的参考点,否则会出逻辑问题。那么其它模式怎么规范呢?

LOT(租赁-运营-移交),不同于TOT,租赁是不影响产权的,两者的T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TOT的后一个T移交的是产权,LOT移交的内容不含产权。很明显,两者用一个“T”来表述容易造成误解,建议改为其它英文字母的缩写,或者回归中文自己的叫法“租赁经营”或“委托经营”。即使选用某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也没有必要用“T”,T应该与资产移交有关。

ROT(改建-运营-移交),要看改建的资产归谁所有。如果归SPV(项目公司),则可以作为TOT的一种类型,很多TOT项目在资产转让后都涉及提标改造和改扩建等工作。如果资产归政府方,则可以作为租赁经营或委托运营的一个分支,改建工作可以作为项目的一个合作条件看待。如果原来的资产归政府方,改建资产归SPV,则ROT即是委托运营+BOT。因此,ROT很可能不是一个独立的模式,不宜与其它模式并列。

 BBO(购买-建设-运营),这是一个有争议的叫法。首先,第一个B(购买)和TOT的第一个T(转让)具有相同的含义,既然TOT已经被接受,那么这个B应该用T来代替比较合理;第二,缩写中没有结束后的移交环节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PPP项目都要移交,假如移交在名称中不需要出现,那么BOT的T也是不需要的,既然BOT有T是合理的,那么这里也应该有T,叫BBOT;第三,TOT包含在建工程的转让,比如杭州七格污水TOT项目就是这样,那么BBOT就是TOT的一个分支。

PPP还有很多模式,比如BTO(建设—移交—运营)是一个可以和BOT、TOT并列的模式。

总之,在政府推广PPP模式的时候,规范PPP具体模式有利于提高沟通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争执,尤其在政府文件中更应该注意。在国外,不同的专家不同的国家都使用了自己的名称,在他们特定的环境下都是正确的,但把不同专家或不同国家的叫法拼凑到一起,就会矛盾重重。在我国确定PPP具体模式时,吸收国外叫法是应该的,但必须结合我国的实践和政策法律要求才能符合中国国情,而且具体模式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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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祥

金永祥

90篇文章 7年前更新

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大岳研究院院长。在马凯副总理主持的《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上代表中方发言、亚行技援-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立法研究项目首席专家、住建部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市长学院客座教授。带领团队完成了500多PPP项目,包括北京地铁四号线和池州模式等著名PPP项目,编写出版PPP书籍十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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