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在PPP项目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运作不规范,造成损失;二是缺少契约精神,对社会投资人违约。
PPP项目的运作和执行是地方事权,这是没有异议的。上述第一个问题与违约无关,可能与渎职或道德问题有一定关系,本级政府无法监管自己的行为,本级人大能监管吗?目前体制下有难度。第二个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在实践中,一种情况是社会投资人有顾虑一般不诉诸法律而是通过私下解决,另一种是诉诸法律了但有理也会败诉。
媒体和公众能起到监督作用吗?能,也是理论上的,不一定能监管到点上。
这两个问题不解决,PPP项目很难顺利发展,搞不好还会造成很坏的影响。
从我国国情出发,上级政府在不干涉地方事权的前提下可以加强对下级政府运作和执行PPP项目进行监管,减少损失和违约事件的发生。这种监管,不是审批,手段可以多种多样,比如PPP项目资料的备案和必要信息的公开,再比如抽查评估一些PPP项目,还可以调动媒体和公众的力量。如何监管可以研究讨论完善,这种监管的必要性是非常大的,是对PPP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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