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环保人士将工业企业委托环保企业治理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叫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如果在政府文件中出现这种说法则可能会引起歧义,进而环境治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工业企业将企业造成的污染委托给专业的环保公司是一种业务外包,合作的双方应该是第一方和第二方,或者称甲方和乙方。如果将环保公司称作“第三方”,那么第一方理解为工业企业没有异议,但第二方指谁呢?是受污染影响的人群吗?还是负有监管义务的政府?或者其它某一方?好像都不合适。
我们没有考证过“第三方”概念的出处,也许是想充当“第三方”的环保公司自己提出来的。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当第一方和第二方发生冲突的时候,第三方往往代表着公正。也许提出“第三方”概念的人是希望环保公司能够代表环境正义,对环境更自觉负责任。这种想法在法治社会里是非常荒唐的。
媒体经常报道环保公司偷排的案例,环保公司讹诈政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环保公司像其它企业一样是商业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道德层面他们不是天然对环境负责任的群体,只是因为他们的业务范围是从事环境治理工作才给人一种印象他们对环保的贡献大于一般的企业。环保公司治理环境只有在政府和公众的监管之下才能见到实质性效果。
当然,环保公司治理污染在能力上比工业企业自己治理要强,这是工业企业外包给环保公司的理由,就像其它任何外包的理由一样,仅此而已。在这种外包中,政府没有必要把自己当做第二方加入进来,否则,环境污染和治理的责任将变得复杂,不利于政府监管。
综上所述,应该取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说法,尤其不能出现在政府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污染,政府的关注重点是监管污染者,谁污染谁治理,是污染企业自己治理还是其委托专业环保公司治理对政府来讲不重要,政府关心污染治理结果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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