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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动PPP,寄予PPP非常高的期待。PPP的回报水平处于合理区间非常重要,是实现政府战略意图的基石,也符合社会投资主体的利益。

大岳咨询参与了几个长期处于争议之中PPP项目的解决工作,解决方式都是先从商务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进行评估,然后再通过重新谈判对合同进行修改。有的项目问题彻底解决了,走入了正规,有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无论解决与否重新谈判工作都进行得非常艰难。评估发现这些争议项目有些共同的特点,一是回报比较高,有的是非常高,二是政府方违约,有的是双方交叉违约。政府违约的原因之一是改革不配套,履行政府方义务缺少机制,这种问题重新谈判时容易解决。政府违约的另一原因是投资人回报过高,领导受到了各界的压力,这种涉及利益的违约较难解决。很明显,过高的回报造成了过大的内耗,也许投资人可以骂政府违约,但结果实质上不符合社会投资人的利益。

控制回报水平的基本手段就是在选择社会投资主体时引入市场机制,让投资人公开公平的进行竞争,由市场决定回报水平。出现争议的项目基本都不是规范竞争的,即使有的项目走过竞争程序也没有竞争的实质。在引入社会投资人期间,未充分竞争项目的公商双方处于较默契状态,争议出现在协议执行期间,尤其是协议执行机构领导更换之后。对社会投资主体来讲,不规范竞争获得的漂亮合同往往是南柯一梦,执行到底非常困难,总是处于一种不确定因素之中。

回报高的项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政府没有开放市场,把项目通过PPP形式委托给当地的国企。严格意义上讲,这种项目不能叫PPP,如果叫PPP也只能叫“公公合作”,前两个P都是Public。政府必须为“公公合作”项目付出较高的代价,好处是地方国企不会像社会主体那样提起争议,但很难实现提高效率的目的。既然不想开放市场,政府没有必要走PPP的形式,只要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就够了,理清政府和下属企业之间的边界,照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

当然,PPP项目的回报水平过低也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社会投资主体参与PPP项目是有选择权的,政府给予项目的回报过低投资人可以用脚投票。有一种现象应该引起注意,个别社会投资主体先以较低的回报水平拿到项目,然后再找机会讹政府一把把回报水平再提起来。如果政府让步就继续执行合同,如果政府不同意就耗着政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政府在选择社会投资主体时就一定要控制好低成本报价问题,明白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的道理。

当我国走过高速发展阶段之后,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PPP项目一定会受到社会投资主体的欢迎。PPP合作的公商双方都有义务使项目回报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只有这样PPP才能走得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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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祥

金永祥

90篇文章 7年前更新

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大岳研究院院长。在马凯副总理主持的《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上代表中方发言、亚行技援-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立法研究项目首席专家、住建部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市长学院客座教授。带领团队完成了500多PPP项目,包括北京地铁四号线和池州模式等著名PPP项目,编写出版PPP书籍十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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